提出如下问题:
请教:
1,境外人员应聘到公司研发(境外人长期在国内),付工资是否要代扣代缴个税?
2,境外人员应聘到公司研发(境外人长期不在国内),付工资是否要代扣代缴个税?
3,如果境外人员在国外接业务,有订单给境内公司,境内公司付佣金的形式,请问境内公司是否需要帮助代扣代缴增值税及个税?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1.境外人员长期在国内,超过183天的,为居发个人,应就境内和境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付工资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境外人员在境内天数不超过183天,就境内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境外人员在国外给境内公司提供服务,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依据36号附件1的规定,购买服务方有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义务,同时,支付服务费时也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