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请问企业成立后没有注资,一直没有经营,只是在2018年9年到2019年3月为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进行了资金往来(主要收关联公司 款后再转给其他关联公司即用了一下这企业的资金账户过了点资金,或收关联公司款项付日常工资、报销等事项),现在企业税务关系要转区,税务局提出要本企业收关联企业的资金占用费,并交纳资金占用费的增值税,请问合理吗?请问政策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母公司与关联公司间的资金往来应当签订相应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资产使用期限及利息等相关条款。如果企业间的资金往来是属于无偿借款,那么需要企业提供合理理由,如果理由不充分税务要关有权对企业间的借款金额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确认收入,并要求企业交纳相关的税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适用税率6%,征收率3%。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您好:没有相关文件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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