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职工4月1日后出差取得机票行程单,由于不慎丢失,提供了订票平台发布的电子行程单(相当于复印件)。请问老师,该复印件能否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可以,能否按照39号公告计算进项税抵扣?期待您专业的回答,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行程单是《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并按照纳入税务机关发票管理,机票行程单正式上线是旅客购买国内航空运输电子客票的付款及报销的凭证。
因此 ,行程单属于普通发票,它的丢失应比照专用发票的丢失来处理,登报声明,取得盖章的复印件,对方已报税证明,可以税前扣除,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具体处理时以当地税局的要求为准,普通发票丢失国家没有明确的处理文件,一般都是参考专用发票的处理规定。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