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集团统借统贷业务利息收入是否需要开具发票?是否需备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营改增之前,统借统还业务,集团或者核心公司向下属公司收取利息不征营业税(财税〔2000〕7号、国税发〔2002〕13号、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2号);
营改增之后,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
不征税不同于免税。
不征税,不属于税收优惠,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少数地区对不征税收入也要求备案),不征税收入不属于发票开具发票,按规定开具收据即可;
免税,属于税收优惠,按规定需要办理备案。免税项目属于发票开具的范围,只是不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