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请问,这里的“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有特别的资质认定要求吗?集团母公司投资成立若干子公司算不算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通过募集资金购买非上市企业股份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