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一个外资企业,2008年为了出口货物事项在境外聘请律师在境外打官司而支付的律师费,长期挂预付账款,现在核销坏账损失,如何考虑代扣代缴所得税问题?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上规定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