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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加计扣除

2019-05-22 13:07:42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根据财税(2018)99号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请问:形成无形资产的 是否可以按2018年形成无形资产成本175%一次性摊销,或者是否可以选择在这三年内1-3年摊销,还是要在这三年内平均摊销,谢谢老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一次性摊销。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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