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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投资收益的财务处理

2019-05-22 00:49:36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某公司把握有一家新三板上市企业的股票卖掉,取得的款项如何编制会计分录,另外投资于新三板企业的投资收益是否免所得税,取得后按照股东执股比例进行分配,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比例如何交纳,会计分录又如何编制。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投资于新三板企业超过12个月的投资收益免所得税。取得后按照股东执股比例进行分配,应交个人所得税,税率20%。
卖掉新三板上市企业的股票:
借:银行存款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48号 
一、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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