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各个项目采用项目经理承包制度,有的项目由于甲方回款不及时造成垫资的情况,有各个项目自行筹备资金汇入公司,公司挂往来款,其他应付款个人,然后等甲方回款后,公司再还给个人。这种形式,有啥涉税风险吗?个人往公司存款,公司再通过网银的形式汇贵个人,合规吗?谢谢老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 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从您的描述来分析,相当于是向个人借款,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待甲方回款后,再冲减“其他应付款”,如果业务真实,这样操作是没有风险的,属于正常的经营活动,是合规的。
个人无偿借款给公司使用,增值税不属于视同销售,不涉及流转税的问题,且个人无偿借款给公司使用,没有取得所得,也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