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2008年我公司经营出现困难,为帮助公司渡过难关,公司境外股东向公司提供1000万美元无息贷款,约定于2019年偿还该笔贷款。想咨询一下:
(1)对该笔无息贷款,我公司是否需要为境外股东代扣代缴“增值税”,如需要,依据哪个税收法规条款?
(2)对该笔无息贷款,我公司是否需要为境外股东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如需要,依据哪个税收法规条款?
(3)如需要,以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是什么时候?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财税2016年36号文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因此,1.个人股东提供无息贷款服务,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不用缴纳增值税,如是法人股东,则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也就是企业有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义务。
2.个人股东可能存在核定征收的风险,企业股东因没有取得所得,不用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3.增值税视同销售的纳税义务时间按贷款服务完成的当天。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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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回复 | 企业之间的无息借款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的规定,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所得税不用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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