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购房者放弃购房没收的购房定金,是否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定金数额可以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20%部分无效。
根据上述规定,定金、订金、意向金、诚意金中,只有“定金”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订金、意向金、诚意金都不是法律概念,无论当事人是否违约,支付的款项均需返还。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购房人的定金,可视同收到预收款;
收到定金:借:现金 ,贷;预收帐款,这个环节是预交增值税及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金如果确定这个定金没收了,借;预收帐款 贷;营业外收入,而这个环节是在当期预收帐款中冲减了,自然以前交纳的税金可以得到冲减但要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