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尊敬的老师,您好:
我公司2019年2季度企业所得税计提计算中,因资产减值损失要在年末计算,故整年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我是否可以将整年的需要计算的资产减值损失分摊至每一季度?这样2季度企业所得税也不需要缴纳,这种操作合规吗?如果合规,是有否支持的文件?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按照规定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坏帐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由坏账准备产生的资产减值损失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但是这里所说的坏账准备是经国家核准的坏账准备金,未经国家核准的坏账准备金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不允许设置各项秘密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