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描述
1 A公司 与 B公司 签订合同
2 A公司销售合同中注明需要B公司付款给C公司
问题
1 作为B公司 是否应该接受此条款
2 三流合一政策下,是否合规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A公司约定钱付给C的要求,是不合理的,B公司有不能抵扣进项风险,三流一致的税法规定请参考以上,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