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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承租的税务问题

2019-07-10 23:57:22
提出如下问题:
甲方、乙方均为一般纳税人,甲方出于开拓市场和内部管理需要,将其新建的标砖生产线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乙方承包内容:房屋、土地、构筑物、机器设备和生产经营权),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生产经营核算,甲方未收取任何的承包费,唯一的条件是乙方每年免费供给甲方价值60万元的标砖和砌块。

问题:1、请问上述业务甲方存在哪些税务风险,应该缴纳哪些税费,税目、税率是多少?

2、若甲方交税,应税收入如何核算确认?

3、附营改增前关于承包、承租业务的税务规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上述业务甲方没有税务风险,营改增后像这种租赁业务国家未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参考营改增前的类似业务规定,甲方应按租赁业务缴纳增值税,具体税率请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机关,谢谢合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梅沙海景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6〕19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税收处理问题批复如下:

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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