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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发票滞纳金

2019-07-14 14:20:01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请问,我公司善意取得的信息咨询发票被税局稽查,对方开票公司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税局要求我们补缴对应的企业所得税,滞纳金还需要缴纳吗?有没有相关的法规制度规定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补缴企业所得税,需要加收滞纳金,如果是补缴季度企业所得税,从该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截止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比如二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应该是7月15日前申报,那么从7月16日开始计算滞纳金;如果是补缴年度企业所得税,则从年度申报最后截止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比如年度申报的最后截止日是5月31日,那么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从6月1日起开始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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