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客户给我公司下了一个生产计划,我公司按该生产计划转下给供应商,供应商按计划备货。现由于客户实际生产数量降低,供应商处产生呆料。现我公司将对供应商处呆料进行补偿。之前签订的购货协议均为框架协议,无补偿条款,无合同总金额,无所需零件总数量,但有生产计划单。呆料将以原价为基础,折让后,我公司对该部分呆料进行补偿。但该部分呆料实物并不转移到我公司。如果未来还有生产需求,供应商需无偿提供。该呆料补偿金额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嘛?如果可以,是否可以正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如果不可以,应以何原始凭证入账?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因原料、配件质量,生产企业向供应商提出索赔。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原材料的质量不符合要求向供应商索要赔偿,这种索赔一般根据原料的价款、耗用的工时费和造成的损失等因素,综合考虑并确定索赔金额。当索赔金额小于销售价款时,生产企业向供应商收取赔偿金,实质上就是供应商因质量出现问题而提供的销售折让。对于销售折让,税法规定,应由供应商依法开具红字发票,否则不得冲减销项税金。因此,生产企业收取的赔偿金不能确认为其收入,而应该视为其货物采购成本的降低。
如果因为某种原料、配件的质量问题,给生产企业的整个产品造成损失,生产企业向供应商索要的赔偿金就有惩罚性质,其金额往往会大于产品的价款。这类赔偿金,实质上就是供应商对生产企业损失的赔偿。这笔损失赔偿金与企业的主营业务并无直接关系,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因此,生产企业不需要向对方开具发票,而是按赔偿所得出具收据即可。
该呆料补偿金额相当于购货成本的提高,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正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