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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可以视为企业集团内借款,免征增值税吗

2019-07-24 11:51:49
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企业情况是这样的,一个集团公司,同一个实际控制人,分别以不同的法人注册的13个公司,这些公司都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这13公司中有5个属于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另外8个公司集团公司不控股也不参股,为了解决流动资金短缺,分别以5个公司贷款,贷款的公司中2个公司属于集团控股子公司,另外3个公司集团公司不参股,贷款供集团企业生产经营使用,贷款本金、利息均由集团公司统一调配资金,贷款利息每月通过对公账户打入实际控制人(即老板)的个人卡,再打入各个贷款银行账户归还,贷款到期时同样的方法偿还本金,这样操作可以视为企业集团内借款,免征增值税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成立集团公司的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2、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财税〔2016〕36号)规定:统借统还贷款方式下,企业集团分拨下属单位贷款产生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其模式有二:
模式一: 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模式二: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贵公司符合上述规定条款,是可以享受统借统还的优惠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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