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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样操作有税务风险吗?

2019-07-24 16:19:13
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企业情况是这样的,一个集团公司,同一个实际控制人,分别以不同的法人注册的13个公司,这些公司都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这13公司中有5个属于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另外8个公司集团公司不控股也不参股,为了解决流动资金短缺,分别以5个公司贷款,这5个公司集团公司均不参股,取得贷款后供集团企业生产经营使用,具体操作流程是:A公司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取得贷款后受托支付给B公司,B公司收到这笔款后将此款打入集团公司指定需用款C公司账户中,说明:A、B公司集团公司均不参股,但均属于同一个实际控制人(老板),C公司属于集团控股子公司,之后贷款本金、利息均由集团公司统一调配资金,贷款利息每月通过对公账户打入实际控制人(即老板)的个人卡,再打入各个贷款银行账户归还,贷款到期时同样的方法偿还本金。

问题:1、B公司给指定账户C公司打款应补充什么合同?

2、款项由F公司打入老板卡,再汇入A公司贷款银行账户归还利息,需要补充什么手续,需要开发票吗?如果补合同是什么合同?

3、这样操作可以视为企业集团内借款,免征增值税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适用20号文免税政策应注意事项1.主体限于企业集团内的成员企业:
该政策仅适用于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无偿借贷,不适用于与集团外企业发生的借贷,同时也不适用于有偿借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规定,现已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该通知还规定:
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记载。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
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以不再公示。


因此,1.B公司与C公司只能签定借款合同,两公司无其他业务的话,也就不存在其他性质的合同。
2.F公司支付利息给老板卡,F公司不是借款方,也不是用款方,为什么要出利息呢?无法补充合同。

3.贵公司要是符合以上所说的企业集团,且企业之间用款是免息的,则相互之间的用款,不用缴纳增值税。例如:A公司借款,由A公司支付借款利息 ,A公司把资金无偿借给集团内其他企业使用,是不用缴纳增值税的,前提条件是要符合企业集团的下定义。
但是企业之间资金无偿借贷能否免增值税,一定要对照企业集团属性认定和形式要求,不得滥用该条款,以免产生涉税风险。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企业集团是在公示系统中能查到的,并不是以合同来约定企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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