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煤炭行业关联方往来的提问

2019-07-31 00:28:35
提出如下问题:
1、营改增之前,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收取的利息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请问有无相关的法规和文件规定?

2、营改增之前,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无息借款等无偿借贷行为,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请问有无相关的法规和文件规定?

3、营改增之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无息借款等无偿借贷行为是否均按“财税〔2019〕20号 “第三条和第五条规定执行不缴纳增值税,而不按“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四条(一)款规定执行缴纳增值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营改增之前,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收取的利息需要缴纳营业税。
2、营改增之前,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无息借款等无偿借贷行为,需要缴纳营业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根据上述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划拨,如果没有按独立企业之间的往来正常收取利息,则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征管法调整应纳税额,并作出相应惩罚。

营改增之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无息借款等无偿借贷行为可以按“财税〔2019〕20号 “第三条和第五条规定执行不缴纳增值税,而不按“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四条(一)款规定执行缴纳增值税。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肖捷局长的在线税收访谈讲话对这项业务进行免税。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