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母公司借钱给子公司,钱收不回来,子公司准备注销,母公司可以税前扣除嘛?有相文件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因此,母公司损失能否税前扣除,请参考25号公告的规定,符合则可以税前扣除,不符合则不能税前扣除。资料齐全企业留存备查,专项申报即可。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