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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19-08-02 23:58:45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单位是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租入个人带操作手的施工机械,对方到税务机关代开建筑服务类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备注栏注明“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问题:1.建筑服务是经营所得还是属综合所得?

2.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如何区别?

3.我们只熟悉对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企业都对哪些支付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谢谢!期待您的专业答复!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建筑服务属于劳务服务,劳务服务所得属综合所得。
2.经营所得一般是对企业来说的,综合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范畴。
3.企业支付个人的支出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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