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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相提供服务的开票问题

2019-08-04 08:31:06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如果我公司为一个企业提供一项运输服务,但在双方的合同中规定对方企业会从合同价款中扣除部分管理费用(如为5%),我司最终按(总价-管理费折扣的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对方企业,对方企业直接按发票金额付款后双方的业务及款项均完结。

请问这种合同及操作在税务上有什么应该注意的,有何税务风险?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扣除的5%的管理费,对方公司是否为贵公司提供了服务,如果对方公司提供了服务,那么贵公司不能按扣除管理费后的金额,开票和缴纳增值税,而是应该按运输合同的总额确认收入,对方公司就收取的管理费给贵公司开具发票并缴纳增值税。
抵消后开票收款,造成税款的少缴纳,会有补税的风险。谢谢提问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从您描述理解,相当于优惠销售,那么贵公司直接按优惠后的金额签定合同即可,按优惠后的金额开票,按优惠后的确认收入结转成本,这样双方都没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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