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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CNG加气母站的增值税问题

2019-08-09 12:35:15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准备整体转让一座CNG加气母站的地上资产(不含土地,土地是租赁的,不是自有土地)。当时建成完工转资时是分项结转的,其名下固定资产分别为:道路、生产用房、卫生间、车棚、雨棚、配电系统等不动产设施,还有加气枪等设备。根据2016年固定资产分类代码,3030504压缩天然气(CNG)加气母站属于专用设备,我的问题是,转让时增值税如何计算?(1)按账面将资产分为不动产和动产,适用不同税率分别缴纳;(2)按动产设备整体转让(3)二者皆可。



另外,评估报告是按账面列示的资产明细一项一项评估,最后汇总的。接收方要求我公司开发票时要根据评估结果列示资产明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贵公司可以根据评估报告的明细,按照资产和不动产明细项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分别开具发票。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您好: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是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其中商品编码607为“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税率为“0”,不征税。可以开出607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动产可以直接开具专用设备转让费即可。2、贵公司可以按照评估报告价格对动产和不动产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动产可以开具专用设备转让费发票,不动产可以开具一张总金额发票,后面附一张清单注明不动产包括哪些内容即可。3、贵公司转让上述资产时只能按照评估报告的价格对外开具发票,不能按照贵公司帐面金额对外开具发票的。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谢谢您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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