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自然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应税货物或劳务名称为人工劳务,品目名称为经营所得,备注栏备注了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预扣预交或代扣代缴,请问我公司有没有预扣预交的义务?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因此,正常来说,个人取得经营所得,支付方没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保险起见,您收到代开发票,可以让对方提供他的完税证明,因经营所得在代开发票时,已经缴纳个税,所以不用支付方代扣代缴,如其未缴纳,那么您就要确认,对方取得的是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如确为经营所得,您就无代扣代缴的义务,如是劳务报酬所得,您公司就需要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