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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转让厂房及设备涉及的税收问题

2019-08-15 06:48:56
提出如下问题:
我是一集团公司下属的集团全资的制造化工产品的有限公司,现在想对集团外转让已有厂房及设备,请问涉及哪些税种?请问各种税如何计税及各种税的计税依据文件是什么?如果对集团内部转让,与对集团外转让一样计税吗?如果不一样请问如何计税及计税依据文件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转让厂房及设备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设备按转让收入的13%缴纳,厂房按9%缴纳
2、城建税及附加,按增值税的7%、3%、2%进行缴纳。
3、印花税按产权转让收入的0.05%缴纳。
4、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司和原则如下: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有关规定,现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下同)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准予扣除项目的确认问题
(一)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应依据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作为评估价格,经地税机关确认,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所支付的税金一并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增值额及适用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地税机关确认,其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造成本、费用所支付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作为扣除项目金额确认。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二、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实行核定征收的标准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我市具体标准如下:
(一)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写字楼和土地使用权按实际成交价格2.5%征收。
(二)商住房、仓库、车库、厂房及其他房屋建筑物按实际成交价格2%征收。
(三)房屋建筑物类别的划分依据房屋产权证书登记的类别为准。
纳税人不能如实申报房屋建筑物成交价格的,应按不低于征收契税的价格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应按上述顺序进行。
5、企业所得税。转让利润并入当年利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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