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为物业服务公司,经小区业务委员会委托对部分公共区域进行租赁经营;因经营过程中需要一些费用支出,经双方协商后约定:在公共区域经营中,经营收入50%归物业公司用以日常支出,剩余50%由物业代收并在收取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业务委员会。
物业公司业务处理:
1、物业公司以收到经营收入全额向第三方开具租赁发票。
2、经营租赁中的费用支出直接列入期间费用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3、50%租赁收入列入物业公司营业收入;50%租赁收入列入其他应付款,并按时向业务委员会支付,平账。
问题:
1、以上处理是否恰当,有无税务风险?
2、代收50%的租赁收入,向业主委员会支付时是否需要取得发票?
3、物业公司是否对代收收入有代扣代缴义务?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个人认为应由小区业务委员会给承租人开具发票,物业服务公司取得的50%的租金收入应向小区业务委员会开具发票,物业公司有代扣代缴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