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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提供资金,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时间节点

2019-08-14 19:34:00
提出如下问题:
营改增的规定: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假设A公司无偿借给B公司资金,2018年1月1日到账,双方未做任何约定,无合同;B公司2019年1月1日还款。



我的问题是,A向B提供贷款服务,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的时间节点是什么?



①A汇款,B到账的时间;②B还款,A到账的时间;如果是②的话,那么如果B永远都不还款,是不是增值税就永远不用交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应缴纳增值税的时间节点是A汇款,B到账的时间。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可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也可以核定利率,确定税款缴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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