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子公司赠与母公司固定资产的涉税?协议如何写具体要有什么内容?公允价值怎么确定?财务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本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1.赠送行为,涉及到增值税和所得税。
2.税法对协议的内容没有要求。
3.公允价值按对外出售的价格来确定,也就是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