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房地产企业,现开发建设一棚户区改造项目,该项目包括回迁安置住宅及其配套商业。 请问:
1、根据财税(2013)101号第一条,我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划拨决定书的印花税是不是可以全额免征? ;
2、依据上述条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签订的各种合同的印花税是否也可以全额免征(如: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购销合同、施工合同等 )?;
3、根据财税(2004)134号第二条,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契税是否可以免征?
4、以上税款如可以免征的话,公司是否还需要备案?
谢谢回复!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棚户区改造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如下:
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依据上述条款的才可以免征印花税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二条规定,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需要缴纳契税。
具体以上数据如何免税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