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下,因未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期,所以还未认缴完公司最终的注册资本,不过按公司章程规定时间认缴了该认缴的注册资本。这种情况下经营用银行贷款利息,是按比例准予所得税税前扣除,还是可以全部所得税前扣除?依据的财税文件是哪个?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注册资本制度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在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只要股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就不属于投资者投资不到位,其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是可以税前扣除,反之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足其应缴的资本额,就属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其对应不到位资金部分的借款利息不能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