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折旧可否在计缴所得税时扣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有的税务局认为,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具体建议贵公司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