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关于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每年加计扣除5%的政策,是否一定是购进的房产?自建的能享受这政策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第六条规定,本文自2006年3月2日起执行。
文中并未对旧房的购置时间做出限定,自2006年3月2日起,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