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A公司和B公司有共同的法人股东,B公司因经营需要,从A公司借入资金。如果计息,A公司是否需要给B公司开具发票?B公司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共同的股东分别持有A公司和B公司49%的股份,A、B公司之间无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A公司需要给B公司开具发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利息支出部分B公司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