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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问题

2019-09-08 22:43:08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是一家医药生产企业,在2017年12月取得一宗土地,面积35286平方米,合同价值714万,但实际支付2384550元,缴纳契税285600元,合计2670150元,按此价值入无形资产并按2670150元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差额部分4755450元由政府给企业垫付(4755450元由财政局汇给企业,然后企业再汇给财政局)。现在财政局委托会计事务所对企业审计,事务所要求企业按714万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请问老师事务所提的要求对吗?我公司认为应该按实际支付原则计算缴纳房产税。希望老师尽快给与帮助!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事务所要求企业按714万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不合理,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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