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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办大集体企业改制不动产、机器设备等资产评估增值是否渋税

2019-09-12 21:42:51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我公司属于电力企业多经公司,现按国电集团公司要求进行厂办大集体改制,改制后公司由原来的集体控股变为国有控股,公司改制过程中涉及整体资产评估,其中由一部分房屋、商铺评估增值较大,还有一部分房屋盘盈,由于改制中公司涉及重组,请问老师这部分不动产盘盈,评估增值是否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如果缴纳有什么税收依据,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单纯的评估增值并且资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应的资产可以计提折旧,但是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评估增值额在改制时应当计提递延所得税负债。1.资产评估增值实质上不影响企业所得税,但可以递延纳税。2.资产评估增值多缴纳印花税。如果是房屋评估增值,还要多缴纳房产税。3.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4.资产减值会可以少预缴企业所得税,对其他税收无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额计算缴纳。此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由此看出,房产评估增值是否征收房产税,关键在于房产评估后,企业是否应当进行账务调整。如果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房产评估增值进行了账务调整,应按评估后的价值计征房产税;如果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不需要调账,则应按评估前的原值计征房产税。
那么,目前对于资产评估增值或减值的账务处理,会计制度是如何规定的呢?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即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财会二字〔1995 〕25号)规定:资产重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重估资产账面价值。目前主要包括清产核资和企业改组。
由此可见,对于资产评估增值或减值的会计核算,通常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实际成本计价,不得随意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但对于清产核资和企业改组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可以调整其账面价值。

因此,如果贵公司的情况属于清产核资和企业改组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可以调整其账面价值,评估增值需要缴纳所得税和房产税。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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