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企业存在预收货款末处理,税务检查人员,要按预收货款的全额上缴税率为25%的企业所得税,不能扣除此笔收入的成本及费用,请问这样计算上缴企业所得税是否有税务政策的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有关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成本能够可靠核算。
5.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如果符合上述收入确认条件,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先开增值税发票,后发货,属于预收货款,开票当天需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而企业所得税方面,由于与货物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所以暂时不确认所得税收入。
如果预收货款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允许扣除成本费用的,请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