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利息未代扣个税,税务检查人员要求企业补交个税,因与个人当时未谈个税,现由企业承担,请问这项费用(个税)是否税前抵扣?因把个税加上末超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但对于企业向个人借款所付出的利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9条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9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业向个人借款所付出的利息按照规定应取得相关合法票据在税前扣除。
因此 根据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个人提供资金服务的行为,属于应当开具发票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企业支付此部分利息应当凭发票税前扣除,没有取得增值税发票的,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补交的个税,承担的企业所得税法所说的,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支出,此部分支出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