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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汇算清缴问题

2020-04-01 10:57:29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有一残疾人在3处单位取得工资,预缴税款时在其中交纳4险并申办残疾人证的单位享受了个税税收减免50%的政策。其他2个单位没有申报减免,全额申报。这种情况下能否在汇算清缴时合并收入计算享受个税税收减免50%的政策?有政策依据什么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依据京财税[2006]947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别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三)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生产经营中需雇请雇员的,雇员中残疾人员比例为30%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上述人员取得的3处工资所得符合上述第一条规定,可以在年末对工资进行汇总享受优惠政策后交纳个税。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您好:1、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个人认为个人取得的奖金属于工资薪金范围,因此可以依据上述文件享受个税50%的优惠。2、可以抵扣综合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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