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自建房产用于给第三方做商业,免租期已经分摊房产税也进行缴纳,但是过免租期对方不给租金,并且租金收入可能无法收到,在合同期无法收到租金过免租期后还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在合同期无法收到租金过免租期后还需要缴纳房产税,从价计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