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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划拨的税务处理

2020-09-14 20:23:04
提出如下问题:
单位资产无偿划拨给政府,需要进行税务处理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单位资产无偿划拨给政府,需要进行税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专家回复
不是全文废止,是个别条款废止。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8-10-9 字体: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九日   注释:条款废止,第三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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