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了促销商品房销售,我们拿出部分不好受卖的房源跟客户商定售卖价款100万,同时赠送客户20万消费券,消费券是我们从一电商平台采购的;消费券分2年兑现,第一年兑现10万,第二年兑现10万。
我的问题:
①向客户赠送消费券20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吗?如视同销售我们向客户兑现时需要缴纳增值税吗,按什么来缴增值税?下边分录是否正确呢?
采购消费券时
借:预付账款-消费券 10万
贷:银行存款 10万
签订合同时
借:银行存款-房款 100万
销售费用-消费券 1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91.74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8.26万
预付账款-消费券 10万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贵公司是有偿赠送,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是不需要做视同销售的,您的处理是正确的。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