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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生活补助是否需代扣个税

2021-01-06 14:33:31
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我公司收到给博士后进站的补助和生活费补助,政府先拨到我公司代收再发给他,需要我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吗,有相关文件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以下文件规定,这项补助不属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8〕11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7-2
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院士的关心和爱护,对依据《国务院关于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实行资深院士制度的通知》(国发〔1998〕8号)的规定,发给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9-25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三、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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