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一般纳税人报废2辆汽车,汽车是2003购买的没有抵扣过进项,收到回收款1000元,如何计算应交增值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执行: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
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 3%
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
(三)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
资产,按照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
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注:固定资产中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从 2013 年 8 月 1 日起,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产,减按 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