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请教下:我司与华能电厂于2020年年初签订了《2020年度运输合同》,由于12月的航次运费来不及在当年确认,按照惯例,这部分运费将转至2021年1月双方业务确认无误之后开票结算。但在1月我司开具发票之前,华能电厂向我司出具了一份债权债务转移告知函,声明已将所有债务转至新公司,并通知我司将2020年12月航次发票开给新公司,但我司未与新公司签订任何运输合同,且开票的航次均执行的是与原华能电厂签订的《2020年运输合同》并且已在2020年12月完成运输服务。为了给新公司开票,拟就该事项签订一份三方协议,该怎么做才能规避我司的税务风险?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发票是以应税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务转移并不能引起发票开具的转移,您公司还应当开给原公司,因与新公司之间无应税服务发生,不能把发票开给新公司。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