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关于是否属于返程投资及其相关个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

2021-03-12 10:25:18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问题窗口无法上传股权架构图,所以只能用语言表达了。



A公司是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13日,注册资本5万美元,由新加坡公民范某个人注册成立,主要从事投资管理业务,并于2005年6年对境内拟上市公司C公司增资取得25%的股权(当时想在新加坡上市了,后来取消了计划),于是C公司变更为外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2月境内拟上市公司C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某在香港成立B公司,注册资本1万港币.





2007年3月,境外A公司向境外另一无关联的香港公司D公司转让了境内拟上市公司C公司4%的股权,同时境外A公司受让了境内实际控制人王某控制的持股平台持有的境内拟上市公司的6.999%的股权,至此,境外A公司持有境内拟上市公司C公司股权比例=25%-4%+6.99%=27.699%,境外D公司持有4%。



2007年的6月香港B公司在境外利用境外借款完成了对境外A公司的100%股权收购。



即最终形成了境内实际控制人王某持有境外香港B公司100%股权,香港B公司持有境外A公司100%股权,境外A公司持有境内拟上市主体C公司的27.699%比例的股权,境外D公司持有4%。



2008年10月日,另一无关联关系的香港E公司对境内拟上市主体增资,E公司持有4%。

境外A公司和香港C公司在境外没有实际经营活动。



问:1、若境内拟上市主体C公司分配利润,若分配到境外A公司,但再没有向上面的股东香港B公司和境内个人王某分配,那么王某有纳税义务么?

2、若境内拟上市主体C公司分配利润,若分配到境外A公司,再向上面的股东香港B公司分配,但B公司没有向境内个人王某分配,那么王某有纳税义务么?

3、根据以上的1和2的问题,麻烦老师总结一下境内拟上市公司分配给境外股东利润时,最终的境内个人股东在什么时点有纳税义务?

4、返程投资问题:

(1) 2007年6月香港B公司在境外利用境外借款完成了对境外A公司的100%股权收购后,境内个人王某利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在境内境内设立的不是外商投资企业(若原来就是内资企业,那就应该是返程投资),但原来就是外商投资企业,不知这种情况,是不是还属于返程投资?

(2)若属于返程投资,境外无关联关系的香港D公司持有境内拟上市C公司4%的股权,这种情况下,境内拟上市C公司是不是就只相当于外资持股4%,外资比例低于25%从而不能享受外商投资优惠待遇需要补税?

辛苦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可见,股息红利应该由支付单位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 返程投资的基本特征返程投资不仅指货币资本的跨境往返运动,还包括反向并购导致的股权跨境转移。返程投资一般具备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尽管返程投资的过程可能涉及一层或多层境外壳公司,但资本的实际控制人为境内居民;二是返程投资的路径往往都是境内投资者通过选择在香港、开曼群岛、维尔京群岛等国际避税地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来对境内开展直接投资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国家外汇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分别有类似明确规定(以外资占25%为标准)。

境外公司没有支付红利,投资人王某没有纳税义务。
属于返程投资。
实践中在判断一家返程并购的企业是否按外资企业来管理的问题上,有关政府部门可能有不同的判断标准,您的这个问题建议您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以当地部门的规定为准。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
专家补充回复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