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是海南的一家物流公司,16年青旅集团收购了我司70%的股权,控股公司。运输开票业务青旅集团交给了江西中勤公司负责。16-18年间该公司给我司开票800多万元,由于青旅集团管理不善18年底集团解体,我司股东收购了青旅集团的股权,并且更换了法人代表。原青旅物流更名为志行物流。现在江西稽查局认定中勤公司是虚开增值税发票,海南稭查局协查,需补缴增值税税。这是前股权做的事情,结果让新股东来承担责任,请问老师税务这样做对吗?为什么呢?有无相关文件减少责任呢?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因有的情况说不够清楚,为便于了解沟通案件情况,慎重起见建议你直接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