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作为租赁企业对于没有设立小水表或电表的租户,需要统一垫付水电费,再根据实际用量跟租户结算水电费。上述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业务?若是,企业转售水费税率为9%,企业取得的水费进项税为3%,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可以采用分摊方式,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分别在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