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不动产租赁

2021-04-06 15:25:13
提出如下问题:
尊敬的老师好!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私企,取证照时由代办单位申领营业执照,公司的经营场地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承租人(个人)签定的租赁合同,后了解到,承租人是另一家公司的股东,场地是另一家私营企业的经营场地,这合同中没有任何价差,请教您,出现这情况,财务人员可以要求承租人与公司法人签一份租赁合同,然后请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新公司再签一份场地租赁合同,再去代开专用发票开给新公司,由新公司把款付给法定代表人,这样做会重复纳税吗?有什么风险?或者是是两家公司直接新签一份租赁合同,但是工商登记处已保留一份合同复印件,公司财务可以去工商处重新提交资料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公司的这种情况需要理顺租赁关系,这样才能明确发票由出租单位开具,付款给出租单位,同时变更合同,只要经营地址没有变更,您公司可以与工商处协议,把合同复印件更换,这样操作后就无风险存在。谢谢提问!
专家补充回复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