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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项目根据14号准则收入确认及增值税缴纳问题咨询

2021-04-07 14:41:05
提出如下问题:
PPP项目,公司是主要责任人,按照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咨询:

1、无形资产模式下:在建造期间需要确认建造收入和成本,这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在运营期无形资产摊销结转入成本,同时所有的收款确认为运营收入(这时缴纳增值税对吗?)。那么这种模式情况下,一项业务,在建造期和运营期分别确认了一次收入和收本,是否构成收入和成本虚增了一次?

2、无形资产模式下,无形资产(含设备和工程及三类费用)的特许权28年,那么无形资产全按28年摊销?还是其中的设备按10年摊销?

3、污水处理会形成产物—中水,所有权归我司,污水处理费是按13%还是6%缴纳增值税?中水无销路时会顺河排放,排放的中水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建造期间不确认收入和成本,建造期间归集,待达到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无形资产。在运营期确认收入和结转摊销成本。
2.全部确认为无形资产,按28年的特许使用年限摊销。
3.污水处理劳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3%,排放中水没有涉及到应税行为,不用计算缴纳增值税。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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