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三控一处》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凡按规定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准予扣除相关成本、费用。请问我方人防车位已售,人防有施工许可证、人防建设许可证;还有人防办出具的人防竣工验收备案表,请问,人防车位收入不算清算收入,人防的建设成本依据上述证件能否土增清算时给与扣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2009] 3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 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企业按人防管理部门的要求建设的人防设施所发生的成本,应作为开发成本中“配 套设施”处理,在企业完工时按规定结转相应成本。
人防车位收入不算清算收入,人防的建设成本依据上述证件不能土增清算时给与扣除。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